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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第 三 章 殯葬設施之經營管理 ( 112年12月27日)
第 3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殯葬設施,應定期查核管理情形,並辦理評鑑及獎勵。

前項查核、評鑑及獎勵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