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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第 四 章 殯葬服務業之管理及輔導 ( 112年12月27日)
第 44 條
殯葬服務業於第四十二條申請許可事項有所變更時,應於十五日內,向許可經營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