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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第 四 章 殯葬服務業之管理及輔導 ( 112年12月27日)
第 53 條
殯葬禮儀服務業依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交付信託業管理之費用,信託業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算一次。經結算未達預先收取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者,殯葬禮儀服務業應以現金補足其差額;已逾預先收取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者,得提領其已實現之收益。

前項結算應將未實現之損失計入。

第一項之結算,信託業應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結算報告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