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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第 四 章 殯葬服務業之管理及輔導 ( 112年12月27日)
第 5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殯葬服務業應定期實施評鑑,經評鑑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

前項評鑑及獎勵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