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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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第 五 章 殯葬行為之管理
( 112年12月27日)
第 61 條
成年人且有行為能力者,得於生前就其死亡後之殯葬事宜,預立遺囑或以填具意願書之形式表示之。
死者生前曾為前項之遺囑或意願書者,其家屬或承辦其殯葬事宜者應予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