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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第 五 章 殯葬行為之管理 ( 112年12月27日)
第 62 條
辦理殯葬事宜,如因殯儀館設施不足需使用道路搭棚者,應擬具使用計畫報經當地警察機關核准,並以二日為限。但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有禁止使用道路搭棚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管理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