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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第 五 章 殯葬行為之管理 ( 112年12月27日)
第 63 條
殯葬服務業不得提供或媒介非法殯葬設施供消費者使用。

殯葬服務業不得擅自進入醫院招攬業務;未經醫院或家屬同意,不得搬移屍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