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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第 五 章 殯葬行為之管理 ( 112年12月27日)
第 64 條
醫院依法設太平間者,對於在醫院死亡者之屍體,應負責安置。

醫院得劃設適當空間,暫時停放屍體,供家屬助念或悲傷撫慰之用。

醫院不得拒絕死亡者之家屬或其委託之殯葬禮儀服務業領回屍體;並不得拒絕使用前項劃設之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