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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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諮議會議事規則
( 103年04月15日)
第 13 條
討論結果有兩個以上主張時,主席得裁定一併送請相關機關參處。如須付表決,應就各該意見與原提案旨趣距離較遠者,依次付表決。但關於人選、款項、時間、數字或其他無距離遠近性質者,依其提出之先後付表決,如先付表決者已得可決時,其餘主張無須付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