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政治獻金法  ( 107年06月20日)
第 33 條
依本法所處之行政罰,由監察院處罰之。

前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行政罰於確定後,應由監察院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電腦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