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政治獻金法
( 107年06月20日)
第 33 條
依本法所處之行政罰,由監察院處罰之。
前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行政罰於確定後,應由監察院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電腦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