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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  ( 107年06月20日)
第 35 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八十三條、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及人民團體法第五十一條、第六十二條規定,自本法施行日起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