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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第 三 章 公民投票程序 第 一 節 全國性公民投票 ( 108年06月21日)
第 11 條
公民投票案於主管機關通知連署前,得經提案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由提案人之領銜人以書面撤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