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民投票法   第 三 章 公民投票程序 第 一 節 全國性公民投票 ( 108年06月21日)
第 14 條
行政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為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九條規定。

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公民投票之提案後,立法院應在十五日內議決,於休會期間提出者,立法院應於十五日內自行集會,三十日內議決。

行政院之提案經立法院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