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民投票法   第 三 章 公民投票程序 第 一 節 全國性公民投票 ( 108年06月21日)
第 18 條
主管機關應彙集前條公告事項及其他投票有關規定,編印公民投票公報,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公民投票案投票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及公開於網際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