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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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第 三 章 公民投票程序 第 一 節 全國性公民投票
( 108年06月21日)
第 19 條
創制案或法律之複決案於公告前,如經立法機關實現創制、複決之目的,通知主管機關者,主管機關應即停止公民投票程序之進行,並函知提案人之領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