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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第 三 章 公民投票程序 第 一 節 全國性公民投票 ( 108年06月21日)
第 21 條
公民投票應在公投票上刊印公民投票案編號、主文及同意、不同意等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