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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第 七 章 附則 ( 108年06月21日)
第 54 條
本法所定罰鍰,由各該主管機關處罰;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 55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56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