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五 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 ( 112年06月09日)
第 100 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督率各級檢察官分區查察,自動檢舉有關妨害選舉、罷免之刑事案件,並接受機關、團體或人民是類案件之告發、告訴、自首,即時開始偵查,為必要之處理。

前項案件之偵查,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等規定,指揮司法警察人員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