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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六 章 選舉罷免訴訟 ( 112年06月09日)
第 103 條
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選舉或罷免無效,並定期重行選舉或罷免。其違法屬選舉或罷免之局部者,局部之選舉或罷免無效,並就該局部無效部分,定期重行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