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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六 章 選舉罷免訴訟 ( 112年06月09日)
第 112 條
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但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不在準用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