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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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第 一 節 選舉人
( 112年06月09日)
第 13 條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於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總統、副總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並應在該選舉人行使他種公職人員選舉權之選舉區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