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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第 一 節 選舉人 ( 112年06月09日)
第 15 條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總統、副總統選舉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公民投票同日於同一投票所舉行投票時,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