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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第 三 節 候選人 ( 112年06月09日)
第 21 條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備具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及保證金,於規定時間內,向該會聯名申請登記。未聯名申請登記、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

前項候選人,應經由政黨推薦或連署人連署。

同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如經審定一人或二人資格不符規定,則該組候選人,應不准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