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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第 三 節 候選人 ( 112年06月09日)
第 24 條
依連署方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檢附完成連署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