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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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第 三 節 候選人
( 112年06月09日)
第 30 條
經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登記。
經政黨推薦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其推薦之政黨,不得撤回其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