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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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第 三 節 候選人
( 112年06月09日)
第 33 條
候選人資格,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審定公告,不合規定者,不准予登記。審定之候選人名單,其姓名號次,由中央選舉委員會,通知各組候選人於候選人名單公告三日前公開抽籤決定之。
前項候選人姓名號次之抽籤,於候選人僅一組時,其號次為一號,免辦抽籤。
候選人姓名號次之抽籤,應由監察人員在場監察。各組候選人應由其中一人到場親自抽籤,各組候選人無人親自到場參加抽籤時,得委託他人持各組候選人之委託書代為抽籤,該組候選人均未親自參加或未委託他人代抽或雖到場經唱名三次後仍不抽籤者,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代為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