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第 四 節 選舉公告
( 112年06月09日)
第 35 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三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投票完成日期,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