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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第 五 節 選舉及罷免活動 ( 112年06月09日)
第 36 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競選及罷免活動期間為二十八日。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及罷免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