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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第 五 節 選舉及罷免活動 ( 112年06月09日)
第 38 條
同一組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並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時公告之。

前項競選經費最高金額,應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二十元所得數額,加上新臺幣一億元之和。

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計算有未滿新臺幣一千元之尾數時,其尾數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之。

第二項所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口總數,係指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月底戶籍統計之人口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