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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第 五 節 選舉及罷免活動 ( 112年06月09日)
第 40 條
自選舉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後三十日內,同一組候選人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之競選經費,於第三十八條規定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內,減除接受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合併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