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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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第 五 節 選舉及罷免活動
( 112年06月09日)
第 49 條
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之人之競選言論;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及為罷免案助勢之人之罷免言論,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
二、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
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