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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第 六 節 投票及開票 ( 112年06月09日)
第 58 條
選舉票應由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印製、分發及應用。選舉票上應刊印各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號次、姓名、登記方式及相片;依政黨推薦方式登記之候選人應刊印推薦該組候選人之政黨名稱加推薦二字,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政黨名稱次序,依其政黨推薦書填列之順位;依連署方式登記之候選人,刊印連署。

前項選舉票,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式樣印製,並由監察小組委員到場監印,於投票日前一日交各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眾點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