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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第 六 節 投票及開票 ( 112年06月09日)
第 59 條
選舉之投票,由選舉人於選舉票圈選欄上,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選一組。

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

第一項圈選工具,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式樣製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