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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二 章 選舉罷免機關 ( 112年06月09日)
第 6 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但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提議、提出及副總統之缺位補選,由立法院辦理之。

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