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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第 七 節 選舉結果 ( 112年06月09日)
第 65 條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應於現任總統、副總統任滿之日就職,重行選舉或重行投票之當選人,未能於現任總統、副總統任滿之日就職者,其任期仍應自該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