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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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四 章 (刪除) 第 九 節 罷免
( 112年06月09日)
第 73 條
罷免案之投票,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立法院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次日起六十日內為之。該期間內有其他各類選舉時,應同時舉行投票。
被罷免人於投票日前死亡、去職或辭職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該項罷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