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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四 章 (刪除) 第 九 節 罷免 ( 112年06月09日)
第 74 條
總統、副總統罷免票,應分別印製。但立法院移送之罷免案,同案罷免總統、副總統時,罷免票應將總統、副總統聯名同列一組印製。

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