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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四 章 (刪除) 第 九 節 罷免 ( 112年06月09日)
第 78 條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