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五 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 ( 112年06月09日)
第 80 條
利用競選、助選或連署機會,公然聚眾,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