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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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五 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
( 112年06月09日)
第 88 條
意圖漁利,包攬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或前條第一項各款之事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