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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五 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 ( 112年06月09日)
第 93-1 條
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六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