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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五 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 ( 112年06月09日)
第 96 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關於廣告應載明或敘明事項、內容,或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二倍之罰鍰。

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所定辦法中關於廣告應留存紀錄事項或內容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二倍之罰鍰。

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四項規定者,未停止刊播、限制瀏覽、移除或下架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二條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違反第五十條之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處罰:
一、政黨、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前款以外之人: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之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二條規定者,併處罰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

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依第一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違反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二條規定者,依第六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

委託報紙、雜誌、廣播電視事業、利用網際網路提供服務者或其他媒體業者,刊播競選、罷免廣告或委託夾報散發宣傳品,違反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者,依第六項規定,處罰委託人及受託人。委託人或受託人為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

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