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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五 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 ( 112年06月09日)
第 97 條
犯第八十四條第二項之罪或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罪,於犯罪後三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三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為前項之自首者,依刑法誣告罪之規定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