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五 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
( 112年06月09日)
第 99 條
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辦理選舉、罷免事務人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