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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第 八 節 副總統之缺位補選 ( 112年06月09日)
第 68 條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之。

第 69 條
立法院補選之副總統,應於當選後二十日內就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