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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第 三 節 候選人 ( 112年09月11日)
第 13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指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及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