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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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第 三 節 候選人
( 112年09月11日)
第 14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列第一款、第二款人員,非於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前已退伍、停役、辭職,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並應於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前繳驗證明文件。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具有外國國籍者,指於申請登記時仍未喪失外國國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