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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第 三 節 候選人 ( 112年09月11日)
第 15 條
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之定期重行選舉,應自公告停止選舉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選舉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