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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第 四 節 選舉公告 ( 112年09月11日)
第 16 條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六款規定之公告,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為之;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之公告,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