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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第 五 節 選舉及罷免活動 ( 112年09月11日)
第 19 條
同一組候選人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競選經費列舉扣除額時,應檢附依自行協議比例列舉扣除之協議書及財政部規定之憑證或證明文件,以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